國土資源部文件
國土資發[2000]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土地(國土)管理局(廳),地礦廳(局),部機關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適應國土資源管理依法行政的需要,以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為依據,我部對1986年以來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質礦產部發布實施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規適用解釋的函復等進行了全面清理,根據清理結果,經部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廢止一批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原地質礦產部發布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規適用解釋的函復(見附件)。
除附件所列廢止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及法律法規適用解釋的函復外,原地質礦產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所作的下列三類有關法律法規適用解釋的函復亦不具有法律效力:
(一)以業務司名義所作的解釋或者答復;
(二)原地質礦產部、原國家土地管理局對修訂前的《礦產資源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適用所作的解釋和答復;
(三)依據已經明文廢止的行政法規、部門規章以及規范性文件所作的解釋和答復。
請各地土地(國土)管理廳(局)、地礦廳(局)及有關單位對有關文件進行一次清理,凡依據已廢止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作出的與現行有效的法律、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等相抵觸的規定,原則上應予廢止。今后,國土資源法規清理工作要逐步走向規范化、制度化和經常化,為推進依法行政打下更好的基礎。
附件:廢止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法律法規適用解釋的函復
(國土資源部章)
二○○○年一月三日
主題詞:國土△ 規章 廢止 通知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二○○○年一月五日印制
附件:
廢止的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以及
法律法規適用解釋的函復
一、廢止的部門規章
(一)1989年4月17日地質礦產部第3號令發布的《地質礦產部合同管理辦法》;
(二)1994年12月28日地質礦產部第19號令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成果登記管理辦法》。
二、廢止的規范性文件
(一)1983年2月24日地質礦產部發布的《天然水晶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二)1985年3月20日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發布的《關于要求提交審批正式地質勘探報告的通知》(儲發[1985]43號);
(三)1986年10月16日地質礦產部發布的《印發〈關于解決采礦權屬糾紛,核實、劃定礦區范圍的幾點意見〉的通知》(地發[1986]624號);
(四)1987年4月20日地質礦產部發布的《關于進行采礦登記發證有關具體工作問題的說明的通知》(地發[1987]213號);
(五)1987年11月25日地質礦產部發布的《關于做好礦山企業采礦補辦登記工作的通知》(地發[1987]502號);
(六)1988年3月19日全國金礦地質工作領導小組、全國礦產資源儲量委員會聯合發布的《關于獨立金礦床儲量審批和金礦儲量承包財務結算規定的通知》(金地[1988]9號);
(七)1988年6月21日地質礦產部發布的《關于勘查許可證注銷問題的通知》(地發[1988]221號);
(八)1988年8月16日地質礦產部發布的《關于統配煤礦企業補辦采礦登記的補充規定》(地發[1988]290號);
(九)1988年9月15日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發布的《生產礦山提交承包金儲量審批問題補充說明》(國儲[1988]112號);
(十)1988年11月22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土地管理檔案工作暫行規定》(1988國土[辦]字第110號);
(十一)1989年11月24日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發布的《審查礦產和地下水勘探報告年度計劃暫行管理辦法》(國發[1989]155號);
(十二)1990年1月1日地質礦產部發布的《關于嚴格按國發[1988]75號文件規定頒發采礦許可證的通知》(地發[1990]28號);
(十三)1990年3月21日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發布的《關于編制礦產和地下水勘探儲量年報的通知》(國儲[1990]40號);
(十四)1990年5月10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關于試用〈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呈報表〉的通知》([1990]國土[建國]字第9號);
(十五)1990年5月12日地質礦產部發布的《關于辦理黃金礦產采礦登記問題的補充通知》(地發[1990]165號);
(十六)1990年10月22日地質礦產部發布的《關于加強地(市)、縣礦管經費征收和管理工作的通知》(地發[1990]357號);
(十七)1991年9月24日地質礦產部發布的《全民所有制礦山企業辦理延續、變更采礦登記和采礦許可證注銷手續的有關規定》(地發[1991]250號);
(十八)1993年2月2日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發布的《國家礦產儲量管理局行政復議與行政應訴規定》(國儲[1993]21號);
(十九)1994年10月17日地質礦產部發布的《礦產資源勘查成果有償使用管理試行辦法》(地發[1994]164號);
(二十)1994年12月5日地質礦產部發布的《關于煤成氣勘查開采登記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地發[1994]194號);
(二十一)1994年12月23日地質礦產部發布的《關于嚴格執行勘查申請登記程序的通知》(地發[1994〕209號)。
三、廢止的法律法規運用解釋的函復
(一)1990年3月9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國家土地管理局對天津市關于對外國人出讓轉讓土地使用權核發土地證書問題的批復》([1990]國土函字第20號);
(二)1994年3月17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對土地權屬糾紛案件經人民法院處理后是否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問題的批復》(國土批[1994]24號);
(三)1997年10月10日國家土地管理局發布的《國家土地管理局關于中外合資企業兼并其他企業時涉及的集體土地如何辦理用地手續的批復》(國土批[1997]1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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