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煤炭院校畢業生就業管理,規范管理工作各環節的程序,根據國家現行政策和煤炭行業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的宗旨是:為優化人才資源配置,改善人才培養和人才使用工作服務。
第三條 畢業生就業管理的任務是:貫徹落實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溝通畢業生供需信息,以動態供需機制引導畢業生就業流向和人才培養管理;行使國家對畢業生就業工作的行政管理職能。
第四條 畢業生就業管理涉及資源信息、需求信息的采集、溝通及就業引導,畢業生就業計劃的制訂、下達和實施,畢業生的派遣、接收等諸多環節。各環節工作既有相對獨立性,又是相互關聯互為因果的統一體,相關各方必須從大局出發,本著對黨、對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通力協作,密切配合,各司其職,努力把工作做好。
第五條 煤炭院校的畢業生就業管理應堅持對廣大畢業生思想教育和就業指導并重的方針,思想教育要以學煤愛煤,扎根基層,為煤炭事業的發展建功立業為重點;就業指導要以引導畢業生主要面向煤炭單位擇業為目標。
第六條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和運作,必將使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納入市場機制調節的軌道,供需雙方都應主動根據市場需求進行自我調整。
【章名】 第二章 畢業生資源信息
第七條 畢業生資源信息系指各院校應屆畢業生的科類(文、理、工、醫、農等),來源地區、專業、培養類別、學歷、學制、數量等方面的信息。畢業生資源信息是用人單位選人用人的基礎,是供需見面和院校提出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的依據。
第八條 畢業生資源信息是與學制相對應年份國家招生計劃的體現。各院校報送的年度畢業生資源信息,部將對照有關招生計劃進行審核。凡超出招生計劃的數量和專業,院校必須出示有關招生計劃批件,否則,超出部分不得列入就業計劃。
第九條 畢業生資源信息的報送、下達時間是:每年四月底前院校必須將下年度的畢業生資源信息報部;部將審核后的各院校的畢業生資源信息于每年七月份印發各用人單位,以便各單位組織填報下年度的畢業生需求信息。
【章名】 第三章 畢業生需求信息
第十條 畢業生需求信息系指用人單位對年度需要的畢業生科類、專業、學校、學歷、數量等方面提出的要求。需求信息是溝通人才供需的基礎,是院校輸送人才的落腳點和出發點。
第十一條 煤炭單位的畢業生需求信息一般包括兩個需求方向,即煤炭需求和非煤炭需求。煤炭需求系指需求煤炭部屬大中專院校(含聯合辦學院校,下同)各類畢業生的信息;非煤需求系指需求煤炭院校以外的國家教委、中央部委和地方省市所屬院校的畢業生信息。兩個需求方向的信息應分別填報。為有利于需求信息的落實,各用人單位在填報需求信息時盡可能指定需求畢業生的具體院校;擬定自行聯系的信息要加注說明。
第十二條 需求信息的采集,以自下而上的組織填報為主,同時提倡各學校利用多渠道、多方式采集畢業生需求信息。學校從各種渠道獲得的畢業生需求信息為本校應屆畢業生共享。第十三條認真組織所屬單位填報畢業生需求信息,是各級人事部門應盡的義務和責任。各級領導要自覺從人才培養、儲備和使用的大局和長遠利益出發,按部統一規定的項目和時間要求,切實組織好所屬單位的年度畢業生需求信息填報工作。
第十四條 各單位(省局、直管企事業單位)人事部門在每年九月底前將所屬單位下年度需求各類畢業生信息準時報部。部對各單位需求信息進行匯總、整理后,在每年四季度將各類需求信息分別送達各煤炭院校和有關非煤炭院校。逾期不報造成單位年度需求畢業生短缺的,責任自負。
第十五條 部將年度煤炭用人單位需求煤炭院校畢業生的信息與相應年份各院校的畢業生資源信息對照,計算出該年度各層次、各專業的畢業生在煤炭單位的需求比率,于每年四季度和煤炭院校的需求信息同時送達各院校,以便各院校指導畢業生求職擇業和引導其就業流向。
【章名】 第四章 畢業生就業指導
第十六條 畢業生就業指導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下院校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其目的是通過對學生進行全方位的就業教育,幫助他們樹立起正確的成才觀和擇業觀,以便在畢業時能自覺根據社會需求和自身條件適度確定職業目標,學會用恰當的政策獲得所希望的工作職位。
第十七條 畢業生就業指導工作一般包括三個方面的內容:即思想指導、信息指導和技術指導。思想指導重在教育和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人生觀、價值觀和擇業觀;信息指導突出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宣傳,社會需求畢業生信息和用人單位相關情況的傳播;技術指導重在對學生素質和能力的培養,同時包括畢業生自我推薦的技能、技巧教育。就業指導的核心是教育和引導學生自覺服從國家需要,走扎根基層與實踐結合的成才之路。
第十八條 就業指導是一個教育過程,應貫徹學生在校教育的始終。可與院校思想教育,德育課程教學結合進行。其形式可根據學生特點靈活多樣,注重指導性和應用性的結合。
第十九條 煤炭院校的畢業生就業指導應服從和服務于煤炭院校為煤炭行業培養和輸送專業人才的主體服務方向。有關方針、政策的宣傳,信息的傳播和畢業生就業流向的引導必須圍繞這個主體服務方向進行。
【章名】 第五章 畢業生就業計劃
第二十條 根據國家計劃招生,取得畢業資格,由國家負責派遣就業的列入畢業生就業計劃。第二十一條畢業生就業計劃是國家人才分布導向政策的體現。要貫徹統籌安排,合理使用,加強重點,兼顧一般和面向基層,面向生產、科研、教學一線,面向重點以及學以致用,人盡其才,擇優分配的原則,重點保證煤炭行業和全國重點保證單位對畢業生的需求。來源于邊遠省區的畢業生,只要邊遠省區需要的,原則上回本省區就業。
第二十二條 畢業生就業計劃體現國家的辦學管理體制。根據國家現行辦學體制,國家教委直屬院校畢業生面向全國就業;國務院其它部委所屬院校畢業生主要面向本系統就業;地方省市所屬院校畢業生主要面向本地區就業。地區和部門之間可以根據實際需要和可能進行適量調劑。
第二十三條 畢業生就業計劃是國家招生和畢業生就業制度改革的體現。實行招生“并軌”改革前國家任務招收的學生,畢業時原則上由國家負責在一定范圍內通過“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安排就業;委托和定向培養的畢業生按招生合同就業,自費生“自主擇業”;師范類畢業生原則上在教育系統內就業。實行招生“并軌”改革后國家計劃招收的學生,畢業時由院校主管部門根據實際情況,要求畢業生在一定范圍內自主擇業。畢業時已落實就業單位的,國家負責派遣到接收單位;未落實就業單位的,回家庭所在地,由當地畢業生就業指導機構推薦就業。在畢業生參加“供需見面”和“雙向選擇”活動中,院校應起主導和中介作用。未經院校同意,畢業生擅自與用人單位簽定的協議,不能作為制定就業計劃和派遣的依據。院校與用人單位經“供需見面”或在“協調會”簽定的就業意向,院校在制定建議就業計劃時,應首先滿足,以維護就業意向的嚴肅性。特殊情況確需改變的,雙方協商解決。
第二十四條 畢業生就業調整計劃體現國家的人才流動導向政策。根據國家規定,人才流動的合理流向是:從大城市流向中小城市,從經濟發達地區流向貧困地區,從沿海、內地流向邊遠艱苦地區。煤炭院校畢業生就業調整計劃,貫徹國家人才流動導向政策具體體現在:從煤炭系統向非煤炭系統調整從嚴,從非煤炭系統向煤炭系統調整從寬。
第二十五條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形勢下,畢業生就業計劃的制訂,實行在國家方針、政策指導下,根據院校上級主管部門的具體規定,在“供需見面”、“雙向選擇”的基礎上由院校提出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報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下達。
第二十六條 上級主管部門審批下達的各類畢業生就業計劃,是院校、用人單位、地方政府辦理相關手續的部門和畢業生都必須嚴格遵照執行的。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確需變更原下達計劃方案的,由相關院校持原計劃接收單位和擬計劃接收單位函件以及學校意見的報告,向上級主管部門申報辦理計劃調整手續。未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批同意,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派遣和接收就業計劃外的畢業生。違者,追究承辦者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 煤炭院校的畢業生就業計劃,在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政策的前提下,畢業生就業應主要面向煤炭的生產、科研、教學一線和第三產業、多種經營單位及技術力量相對落后的鄉鎮煤炭企事業單位。同時,依據國家規定,給學校所在地地方政府留一定比例的畢業生,以補償地方政府為學校提供的各種服務。中央部委和地方所屬院校之間的畢業生調劑,應體現以長補短的原則,短線專業畢業生到非煤單位就業的數量要從嚴控制。煤炭部同相關學校聯合辦學的畢業生,按聯合辦學協議規定,全部在煤炭系統內就業。
第二十八條 煤炭院校在引導畢業生填報就業志愿和制訂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時,應把為煤炭單位輸送人才放在首位,優先滿足煤炭單位對各類畢業生的需求。院校上報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時,各科類、各學歷層次、各專業畢業生在煤炭單位就業的比例必須達到部印發的該年度煤炭單位實際需求比率。否則,其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不予審定。
第二十九條 國家任務計劃招收的畢業生不愿在國家規定范圍內就業的,可申請自主擇業。申請自主擇業的畢業生,按國家所撥培養費標準向培養單位交納教育補償費后,參照自費生辦理。國家計劃定向或委托培養的畢業生,違反協議不去定向地區或委培單位工作的,院校可按協議規定對其收取違約金和部分教育補償費。煤炭院校畢業生申請自主擇業,由院校根據其所學專業在煤炭單位供需比率提出建議,報部主管部門審批。享受專項獎學金的畢業生,必須到設立和提供獎學金的單位或部門就業。否則,加息償還獎學金和違約金。
第三十條 煤炭院校畢業生就業計劃的審定工作一般在每年四月中下旬進行。計劃審定的內容包括:
1.與已經審核的畢業生資源信息對照,審定就業建議計劃各學歷層次的專業、學制、培養方式、數量等是否吻合,超出部分,就業計劃不予認定;
2.與部送達各院校的本年度各科類、各學歷層次、各專業畢業生在煤炭單位供需比率對照,審定畢業生在煤炭單位的就業率是否達標;
3.審定地方留成比例是否符合國家政策規定;
4.審定委托、定向培養畢業生履行招生合同就業情況;
5.審定邊遠省區畢業生回本省區就業情況;
6.各院校在報送就業建議計劃的同時,填報《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情況匯總表》。(見附表)第三十一條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含調整計劃)由院校以正式文函上報,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的上報時間是:每年一月上報春季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四月上報署期畢業生就業建議計劃和春季畢業生就業調整計劃,暑期畢業生就業調整計劃在每年八月中下旬上報。
第三十二條 煤炭部下達畢業生就業計劃的時間是:每年三月下達春季畢業生就業計劃,五月下達暑期畢業生就業計劃和春季畢業生就業調整計劃,七月下達非煤院校畢業生就業接收計劃,九月下達暑期畢業生就業調整計劃。
【章名】 第六章 畢業生就業派遣
第三十三條 用人單位接到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畢業生就業計劃后,應立即將所轄單位接收各學歷層次畢業生的專業、數量通知相關院校,以便院校按照國家下達的就業計劃和畢業生調配部門的規定,辦理畢業生派遣工作相關事宜。
第三十四條 畢業生派遣前,院校應集中一段時間,對畢業生進行必要的形勢任務、職業道德、成才道路等方面的思想教育,按規定程序對畢業生在校期間的德、智、體、能等方面表現進行總結和鑒定,填寫《畢業生登記表》;對畢業生的身體健康狀況進行全面檢查,填寫《畢業生體檢表》。有關材料一并存入畢業生個人檔案,供用人單位使用時參考。
第三十五條 高校畢業生派遣,一律使用由國家教委統一印制,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簽發的《全國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院校在派遣畢業生時,原則上是一次派遣到具體用人單位,并將畢業生的全部個人檔案和相關材料同時寄送具體用人單位。
第三十六條 免試推薦和考取碩士、博士研究生的畢業生,在院校就業計劃上報后提出不再攻讀的,繳納全部教育補償費后回家庭所在地自謀職業。
第三十七條 符合國家規定申請自費留學的畢業生,要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提出申請,經批準后,學校不再負責其就業工作。派遣時未獲出境的,學校可將其檔案、戶糧關系轉至家庭所在地。
第三十八條 對殘疾畢業生應按其所學專業,幫助其就業,確有困難的,由生源所在地民政部門協助處理。
第三十九條 因病不能堅持八小時正常工作的畢業生,不得派遣。讓其回家休養。休養期一年內,可繼續享受公費醫療。經院校指定縣級以上醫院體檢證明,半年內病愈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按原就業計劃派遣;半年到一年內病愈的,隨下一屆畢業生就業計劃派遣;一年后仍未病愈的,由家庭負責供養,戶糧關系轉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人員處理。入學前是國家職工的,介紹回原單位按在職人員病休期間有關規定處理。畢業生報到一個月后發生疾病不能堅持正常工作的,按在職人員生病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四十條 根據國家規定,國家計劃內招生而未取得畢業資格的結業生,由學校向用人單位推薦或自薦,找到工作單位的,可以派遣,但須在報到證上注明“結業生”字樣;找不到接收單位的,個人檔案、戶糧關系轉其家庭所在地(非農業戶口)自謀職業。
第四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畢業生,由學校報地方主管畢業生調配部門批準,不再負責其就業。在其向學校繳納全部培養費和獎(助)學金后,由學校將其戶糧關系和檔案轉至家庭所在地,按社會待業人員處理。
1、不顧國家需要,堅持個人無理要求,經多方教育仍拒不改正的;
2、自派遣之日起,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不去就業單位報到的;
3、畢業生報到后,拒不服從安排或無理要求,用人單位退回的;
4、由于個人原因,造成不良影響的。
第四十二條 畢業生的調配派遣開支和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章名】 第七章 畢業生的接收
第四十三條 按上級主管部門下達的畢業生就業計劃,持院校畢業生主管調配部門簽發的報到證,到用人單位報到的畢業生,用人單位要全額接收,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拒收。
第四十四條 畢業生到用人單位報到后,用人單位要切實安排好他們的生活。根據工作需要和學以致用的原則,及時分配他們適當的工作。
第四十五條 為監督畢業生就業計劃落實,部建立了煤炭院校畢業生報到信息反饋制度。要求各煤炭用人單位在每年九月底前,對照部下達的畢業生就業計劃,將應到單位報到而尚未按時報到的學校、學歷層次、專業、畢業生數及畢業生檔案轉遞情況及時報部。
第四十六條 部將各院校的畢業生報到信息收集匯總后,與畢業生就業管理其它環節的信息一起,于下年初向各院校和用人單位公布。
第四十七條 畢業生到達工作崗位后,按照國家規定,實行見習制度和定期服務制度。見習期間,接收單位要按照學以致用的原則,結合工作需要,有計劃地組織好他們到基層單位或生產一線見習。見習期滿,由所在單位考核,考核不合格的延長見習期半年至一年。延長見習期后仍不合格的,經主管部門批準,低定一級工資。
【章名】 第八章 畢業生就業組織
第四十八條 國家教育委員會負責全國高校畢業生就業方針、原則、政策的制定,畢業生就業計劃和就業調整計劃的編制下達以及全國性畢業生就業工作相關活動的組織。
第四十九條 煤炭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主管部門是煤炭部人事司。煤炭院校畢業生就業工作的方針、政策和年度畢業生就業計劃(含調整計劃)由部人事司下達。年度畢業生資源、需求、報到信息的采集,畢業生就業計劃的編制、組織實施和畢業生就業相關活動的組織,委托部人才交流培訓中心辦理。
第五十條 各院校和用人單位應設立專門的機構或人員負責畢業生就業管理各環節工作的落實。
第五十一條 畢業生就業管理的各類信息一律采用計算機標準化管理。院校統一使用國家教委《全國畢業生分配信息管理與決策支持系統》;用人單位統一使用《煤炭系統畢業生就業信息管理決策及支持系統》。實際工作中涉及名稱、代碼變更等事宜,報部人才交流培訓中心統一辦理。
第五十二條 各院校在畢業生就業工作中,為調節畢業生就業流向而收取的教育補償費、違約金和接受用人單位的資助資金,應用于補償院校教育經費、畢業生就業工作經費和作為鼓勵畢業生到國家重點單位、邊遠地區和艱苦行業就業的資金,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三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涉及教育、計劃、人事、勞資、財政、公安等諸多部門。各級領導要高度重視這項“興國安民”的工作,及時了解和解決畢業生就業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切實負責地幫助畢業生就業部門做好各方面的協調工作,盡力為畢業生順利就業提供便利條件。
第五十四條 畢業生就業工作環節多,時間性強。各單位主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各環節工作規定的操作時間,及時溝通信息,以便協調統一地做好每年的畢業生就業工作。每年的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告一段落后,應及時進行工作總結。各院校、各單位年度畢業生就業管理工作總結于每年九月份報部。
第五十五條 隨著國家高等教育改革的深入,畢業生就業制度的改革正在有計劃、有步驟地進行,各級領導、各單位主管部門,一定要積極、正確地宣傳國家的有關方針和政策,認真負責地做好相關的教育和政策實施規范工作。引導廣大畢業生在國家政策規定的范圍內求職擇業。
【章名】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各煤炭工業管理局(廳、公司)、各直管企事業單位的畢業生就業工作管理部門應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部備案。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由煤炭部人事司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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