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快煤礦轉產和產煤地區經濟轉型,規范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進我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按照《國務院關于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國函〔2006〕52號)及財政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關于<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復函》(財建函〔2007〕20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境內從事煤炭開采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煤礦轉產發展資金(以下簡稱轉產發展資金)是指企業從成本中提取,企業所有、政府監督、專戶儲存,專門用于煤炭企業轉產、職工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等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
各級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經委和煤炭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提取和儲存
第五條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標準為每噸原煤產量5元,按月提取。
原煤產量以征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核定的產量為準。
第六條社會負擔沉重、足額提取轉產發展資金確有困難的國有重點煤炭生產企業,可根據其盈利水平、礦山服務年限和轉產發展實際情況,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在兩年試點期內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標準不得低于規定標準的50%。
第七條轉產發展資金由企業按本辦法規定標準,于每月10日前在代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山西各分支機構)專戶儲存上月提取的轉產發展資金。
第八條轉產發展資金計入企業生產成本。具體核算辦法按國家現行財務和會計制度執行。
第三章資金使用
第九條轉產發展資金的使用范圍:
1.發展循環經濟的科研和設備支出。
2.發展第三產業的投資支出。
3.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支出。
4.煤礦轉崗失業工人轉產就業支出。
5.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轉崗失業人員的創業補助支出。
6.職工技能培訓支出。
7.接續資源的勘察、受讓支出。
8.遷移異地相關支出。
9.發展資源延伸產業支出。
10.其他社會保障支出。
11.其他直接與接續發展相關的支出。
第十條轉產發展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環保等相關政策,需履行相關審批、核準、備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企業使用轉產發展資金,由企業按項目組織實施,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依法監督。
第四章管理監督
第十二條轉產發展資金按項目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委和煤炭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企業終止經營或關閉破產進行清算時,已提取的轉產發展資金如有結余,應首先用于本企業職工安置,職工安置完成后仍有結余的,補交所得稅后歸出資人所有。
第十四條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足額提取轉產發展資金,加強內部財務管理,并按規定用途納入企業內部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各級政府財政、審計、發展改革和煤炭部門對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儲存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每年年度終了后1個月內,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將上年度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企業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儲存和使用管理情況報市財政部門。
市財政部門應將上年度本市行政區域內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儲存、使用管理情況及各縣(市、區)上報情況進行匯總,并于每年年度終了后2個月內報省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企業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用途使用轉產發展資金,并自覺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在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儲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各級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經委和煤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轉產發展資金挪作他用。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從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 煤礦 資金 辦法 通知
————————————————————————————————————————
抄送:省委辦公廳,省人大常委會辦公廳,省政協辦公廳,省高法院,省檢察院,各人民團體,
————————————————————————————————————————
各新聞單位。
——————————————————————————————————————————
山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2007年11月1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