雖然我們誰也不敢保證,用多重的“典”可以杜絕礦難的頻發,但假如我們讓任何一個沒來得及出事的問題礦礦主承擔違法的高額成本,也許很多不應發生的事故就可以避免。
在去年重典治亂的壓力下,中國頻發的礦難似乎正在遠離人們的視野,可最近山西左云縣的重大礦難瞞報事件似晴天霹靂般再次把我們打醒:礦難不是禁絕了,而可能會以更讓人震驚的方式出現。這次對左云縣礦難責任人的處罰不可謂不重,左云縣縣長、副縣長被免職、19名責任者被刑拘、兩名關鍵逃匿人已被緝拿歸案。在此之前,已有不少政府官員為此類事故丟過烏紗,有不少事故責任人身陷囹圄,可為什么這些“殺一儆百”的行動就沒有應有的威懾力呢?
我認為,問題的核心在于我們的責任追究制往往是“事后處罰”而非“事前處罰”,這是“監管不力”背后巨大的制度缺陷。
首先,事后處罰會使礦主普遍存有僥幸心理。事后處罰,實際上只是監管的一部分職能而非全部,處罰能否實施,很大程度要依據違法的情節,因此就存在著執法者與違法者的“信息對稱”問題。假如信息不對稱,違法者就可能逃避處罰,此外信息從“不對稱”到“對稱”還需要一個調查時間過程,在這個“時間差”里,違法者就可能動用其一切力量,使自己的違法行為“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如果隱瞞不成還可以干脆“一走了之”。很不幸這次左云事故的種種細節恰恰就是上述原理的一個實證:事故發生后,煤礦主要管理人員和包工頭逃匿,礦方謊報人數,轉移家屬,破壞數據,抽逃和轉移資金……
礦工、礦主、監管部門這三方,是煤礦生產環節中最重要的權力責任和利益主體,但是它們的風險各有不同:礦工的風險是自己的生命安全;違法礦主冒的是包括承擔刑事責任的風險;而監管部門面臨的則是出事之后被指“監管不力”的風險。也就是說,假如不出事故,三方都不需要為未來可能的“風險”背負任何責任,因此 “假如不出事故”就很可能被異化為“可能不出事故”的“僥幸”心理,于是抱著這種心態的礦主就繼續“僥幸”地違法亂紀,礦工們則繼續“危險的”出賣著自己的血汗,而監管部門則繼續“心安理得”地執行著自己的監管義務,大家都要“見棺材才掉淚”。
其次,事后處罰會使事前監管變得更難也更加軟弱無力。出事是監管不力的必然,但是我們也經常聽到監管部門喊難,監管之難在何處呢?監管之難并不難在監管之后下的重典與狠手,難就難在對還沒有出事卻已經存在安全隱患的問題煤礦需不需要處罰?如何處罰?在現實操作中,沒出事之前,我們常常抱著傳統文化中“人性本善”的初衷進行善意的勸誡,似乎出現的一些問題都是可以原諒可以整改的,于是一紙《整改通知書》就成了監管最重要的法寶和最有力的武器。所以我們不是沒有監管,可是又有多少監管具備了真正的效率與效力呢?我們也不缺乏寫在紙上的林林總總的監管制度,可是又有多少得以在出事前就認真地執行呢?制度管理的前提條件就是“丑話說在前頭”的“人心本惡”的理性人假設,如果普天之下人人都是遵紀守法的謙謙君子,還需要這些制度干什么呢?小患不治,終成大疾。也許,很多礦主在出事前也曾收到過監管部門的《整改通知書》,但在現實暴利面前,黑心礦主們理所當然地充耳不聞,甚至將其當作廢紙一張,這溫柔一刀就顯得何其蒼白與無力!
真正的監管應該是防患于未然的未雨綢繆,而不是亡羊之后的補牢之舉。雖然我們誰也不敢保證,用多重的“典”可以杜絕礦難的頻發,但假如我們讓任何一個沒來得及出事的問題礦礦主承擔違法的高額成本并深刻體會到違法之痛,也許很多不應發生的事故就可以避免。其實從利益博弈的角度來看,這也才是“礦工、礦主和監管部門”三方共贏的利益最大化求解。
來自:浙江在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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