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我們在節目中開始我們分析這次大興礦難的深層次原因,昨日我們是分析了導致這次事故的人為因素,今天我們來一起看看地方政府為何監管不力?
興寧“8·7”礦難發生后,國家安全監察總局局長李毅中就嚴厲質問政府監管部門:為什么不到1個月在同一地區、同樣的性質的事故連續兩次發生,而且一次比一次大?一定要依法查處部門監管不力、執法不嚴的原因,追究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管責任。
梅州市委、市政府在向國務院事故調查領導小組和事故調查組匯報時,也作了初步反省,承認梅州市、興寧市、黃槐鎮三級黨委政府領導不力、監管不力,負有不可推卸的責任。
現在的調查證實,梅州市在整頓治理煤礦非法開采、亂開濫采方面還是下了很大力氣的。到7月底,這兩個產煤大縣原來上千個的小煤礦只分別剩下46個和22個。但就是證照不全依然開采的現象仍相當普遍。梅縣經過清理整頓后保留的46個煤礦,證照齊全的只有27個。興寧市保留的22個,更加是僅7個證照齊全。
事實上,煤礦的“四證一照”分由5個部門核發,一個煤礦是否具備開采條件,究竟誰說了算呢?出了事故誰來承擔責任呢?沒有一個部門能說了算,也沒有一個部門敢承擔責任。但每個部門都有權說你不具備條件,不給你發證。礦主要想合法開采,辦齊證照,就要靠“本事”、靠關系;沒“本事”、沒關系的只能違法開采。
這樣看來,很明顯,是政府的管治無序導致有禁不止。
另一方面,我們看到,“礦主發財,礦工賣命,政府埋單”是目前不少煤礦生產中的最大弊端,法治不嚴令政府無法擺脫這種困局。可以說,法治不嚴導致監管無力。
煤礦是法人單位,依照法律應該負起安全生產的主體責任。國有企業負責人有黨紀政紀約束,而民營、個體企業老板拿什么去約束他呢?除發生了重大安全事故要追究其法律責任外,平時無法監管。
依照現行法律,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對直接肇事者最多判7年徒刑,對礦主的量刑更輕,威懾力不足。原先死一個人只賠三五萬元,現在雖然提到20萬元,但礦主還是付得起,預防事故的成本還是明顯高于事后賠償。而政府卻要承擔事故的“無限責任”。
另外,人員缺乏也是無力監管的重要原因。以興寧為例,全市4個主要產煤鎮直接從事煤礦生產人員約6000人。但市煤炭局只有4個人搞安全監督,市安監局僅有2人負責礦山監管,煤炭專業人員更缺乏,僅有煤炭局一名采煤助理工程師。
像這樣的人員配置、人員素質,要面對這么多的煤礦、這么寬的生產范圍,又怎么能夠監管到位?怎么保證安全生產呢?
事故的教訓是沉重的,明天我們會繼續追蹤分析,敬請留意。
來源:新聞部一臺12點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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